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稱「本基金」)屬法定信託基金,於1994年6月根據《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第450章)(下稱「條例」)設立。政府亦根據條例成立了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下稱「本基金委員會」),除官方成員之外,其他委員(包括主席)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
自設立後至2012年期間,本基金先後共六次獲政府注資合共17.35億元。其後,本基金更獲得政府於2013年6月額外注資50億元作為種子基金。
年份 | 獲政府注資款額 |
1994 | 5,000萬元 |
1998 | 5,000萬元 |
2002 | 1億元 |
2006 | 3,500萬元 |
2008 | 10億元 |
2011 | 5億元 |
2013 | 50億元* |
本基金存放在香港金融管理局,賺取與香港外匯基金表現掛鈎的投資回報,以長期和持續地為本港環境及自然保育方面的教育、研究和其他項目和活動提供資助。
根據條例,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是本基金受託人。本基金委員會負責向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建議運用本基金的方式及範圍,職權範圍包括審批合資格本港機構所遞交的資助申請、監督項目和活動的進行,並為本基金進行宣傳推廣等。
政府透過本基金,顯示出對香港環境及自然保育的長期承擔,由本基金資助本地機構和環境運動委員會推展各類型綠色項目和活動,至今已資助推展近7,000個環保項目和活動,總金額超過40億港元。
本基金委員會一直推動社會各界和市民大眾,更深入認識並善用本基金的資助,申請舉辦和參與環境保護及自然保育項目和活動,以有效運用創新方案和環保技術,達到「珍惜資源」、「源頭減廢」、「碳中和」等目標,務求鼓勵市民同行攜手、身體力行實踐低碳生活,擬出行動計劃和政府共同努力,實現社區可持續發展。
歡迎合資格本地機構(例如地方團體、社區組織、綠色機構、慈善團體、辦學團體、專上學院、中小學校、幼兒和幼稚園等)遞交資助申請。一般來說,可獲本基金考慮資助的項目建議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有關項目必須有助提升香港的整體環境質素、提高市民的環保意識、推動他們積極投入綠色低碳生活,並以行動協助保護香港環境;
有關項目必須讓整個香港社會得益,而非只對個人、個別私人機構或團體有利;以及
有關項目必須屬非牟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