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称「本基金」)属法定信托基金,于1994年6月根据《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第450章)(下称「条例」)设立。政府亦根据条例成立了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员会(下称「本基金委员会」),除官方成员之外,其他委员(包括主席)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
自设立后至2012年期间,本基金先后共六次获政府注资合共17.35亿元。其后,本基金更获得政府于2013年6月额外注资50亿元作为种子基金。
年份 | 获政府注资款额 |
1994 | 5,000万元 |
1998 | 5,000万元 |
2002 | 1亿元 |
2006 | 3,500万元 |
2008 | 10亿元 |
2011 | 5亿元 |
2013 | 50亿元* |
本基金存放在香港金融管理局,赚取与香港外汇基金表现挂钩的投资回报,以长期和持续地为本港环境及自然保育方面的教育、研究和其他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
根据条例,环境及生态局局长是本基金受托人。本基金委员会负责向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建议运用本基金的方式及范围,职权范围包括审批合资格本港机构所递交的资助申请、监督项目和活动的进行,并为本基金进行宣传推广等。
政府透过本基金,显示出对香港环境及自然保育的长期承担,由本基金资助本地机构和环境运动委员会推展各类型绿色项目和活动,至今已资助推展近7,000个环保项目和活动,总金额超过40亿港元。
本基金委员会一直推动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更深入认识并善用本基金的资助,申请举办和参与环境保护及自然保育项目和活动,以有效运用创新方案和环保技术,达到「珍惜资源」、「源头减废」、「碳中和」等目标,务求鼓励市民同行携手、身体力行实践低碳生活,拟出行动计划和政府共同努力,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
欢迎合资格本地机构(例如地方团体、社区组织、绿色机构、慈善团体、办学团体、专上学院、中小学校、幼儿和幼稚园等)递交资助申请。一般来说,可获本基金考虑资助的项目建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有关项目必须有助提升香港的整体环境质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推动他们积极投入绿色低碳生活,并以行动协助保护香港环境;
有关项目必须让整个香港社会得益,而非只对个人、个别私人机构或团体有利;以及
有关项目必须属非牟利性质。